法哲學︰自由範式與憲制治理的優化 (上學期)
      本課程探討下列議題︰自由主義的歧途;自由的兩個範疇:功能自由與存在自由;存在自由維繫憲制治理,產生功能自由。 1. 自由主義者對自由有誤解:(a)自由空間自存而無窮﹔(b)滿足個人欲求即自由(欲求自由),欲求滿足愈多,即自由愈多; (c) 欲求不能滿足,是因為外在的力量限制了欲求,故而打破外在限制即自由。 實則自由並非自存而無窮,滿足欲求消耗自由空間的秩序,欲求並不能產生秩序,打破外限不產生自由。欲求的自由不是自由。 2. 功能自由的客觀邏輯:自由空間並非自存而無窮,自由空間須從規律及人際秩序中產生。 自然界的規律可被發現,而給予人自由空間。 人生界的功能自由的產生不同:人們須通過「條件性責任」形成「條件性人際秩序」(法律與治理等秩序),「條件性人際秩序」產生功能自由空間。 3. 存在責任即自由︰要維持「條件性人際秩序」(功能自由),就須把「條件性責任」提升至「存在性責任」,即無條件責任。存在性責任的極致即存在自由,存在自由是功能自由的源頭活水。 存在性責任的各種文明源流。 新儒學的啟示︰天理、心能與存在自由。 4. 憲制治理基礎的提升:從個體性欲求轉型至人際性/存在性責任,強化責任法治、定向功能自由、責任人權、均衡民主;維持個體性與集體性功能互補,而非對立。 (a). 關於公共治理之一︰欲求主導的「選人民主」的危機; 治理權的主要危機︰投票循環、超限授權、少數主導、低效管治、欲求對立;「選人民主」的次級危機;欲求膨脹與單邊主義。 (b). 關於公共治理之二︰以責任與理性建構「均衡 /選策民主」, 治理權危機的解決。

導     師 李紹強

導師簡介
      李紹強先生,資深大律師,法學碩士,法學士,理學士。八十年代初加入香港律政司,法律以外,他專注法哲學議題的思考。曾跟隨梁瑞明等諸先生,在香港能仁與新亞研究所,學習、旁聽中西哲學。九十年代初拜會並就教於波普爾(Sir Karl Popper,1902-1994)。李先生不時在海内外院校,就法哲學議題作專題演講。


課程編號642A

開課日期2021年10月09日

堂     數約14堂